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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创造文明、和谐、健康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九龙坡区行政辖区(含高新区)范围内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在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场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运输烟花爆竹,必须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的运输许可,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承运单位运输烟花爆竹必须携带许可证,严格按照核准载明的品种、数量、路线、有效期限等规定运输。
四、除打非治违和禁放回收的烟花爆竹产品须在政府指定专用仓库临时储存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严禁非法储存烟花爆竹。
五、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法处理。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规定,并有义务劝阻和向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交通、供销等部门举报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区应急管理局,68782379;区燃管办,68159110。
七、本通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6日